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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7551号 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17551号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1755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查代海;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查代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175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62786。

法定代表人:魏勇。

被执行人:查代海,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查代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50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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