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茜,女,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于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2020年9月24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于娇、检察院助理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茜及其指定辩护人薛翔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茜作为神木市汇江源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于2018年5月份在山东省聊城市烟店的市集上以35000元人民币购进不同规格的假冒斯凯孚轴承若干,以远远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格零售。
被告人自己供述销售假冒假冒斯凯孚轴承的金额为560元。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柳塔分局、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联合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公司联合执法,在倪茜经营的门店内发现假冒SKF(斯凯孚)轴承238种型号共计802件。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均为假冒的SKF牌轴承,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库存的斯凯孚牌轴承价格认定共计2482287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据此,指控被告人倪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唯辩称认定库存斯凯孚牌轴承的鉴定价格过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茜于2018年5月份在山东省聊城市烟店的市集上以35000元人民币购进不同规格的假冒斯凯孚轴承若干,以远远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格在其经营的神木市汇江源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门店零售。
被告人倪茜自认销售假冒斯凯孚轴承的金额为560元。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柳塔分局、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联合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公司联合执法,在倪茜经营的门店内发现假冒SKF(斯凯孚)轴承238种型号共计802件。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轴承均为假冒的SKF牌轴承,神木市价格认定上述库存的斯凯孚牌轴承价格共计2482287元。
另查明,被告人倪茜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于2020年8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倪茜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被告人倪茜赔偿及补偿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该公司向被告人倪茜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犯SKF(斯凯孚)注册商标案件的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授权书、委托书、投诉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明细、价格清单、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神木市价格认证关于涉案假冒斯凯孚SKF轴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茜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持认定的库存斯凯孚牌轴承价格过高的观点。
经查,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符合价格认定规则,故对上述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倪茜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轴承未出售,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倪茜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茜赔偿及补偿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且得到该公司的谅解,亦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倪茜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倪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