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0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南屿镇本科兴华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唐家仁宅)。
经营者:陈秀平,女,1985年11月28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南屿镇本科兴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