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执175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霞: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陈晓霞名下银行存款9949元。
青花瓷公司在执行谈话中表示同意以9899元彻底了结本案,余款予以放弃。
本院依法向青花瓷公司发放案款9899元,并扣收执行费50元。
至此,青花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