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初17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若勋,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6833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若勋、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30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