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桃林镇丽姿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桃源路中段。
经营者:张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海县桃林镇丽姿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