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904号原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熊楚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路**风门坳工业厂区**301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训太。
原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61178.0、名称:U盘(乐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