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34号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乌牛街道叶升勇中艺木雕厂,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新庄村北路。
经营者:黄祥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乌牛街道叶升勇中艺木雕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