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民终2909号
案件名称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民终2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汪汉民,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以下简称汉民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符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故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民商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金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无直接证据证明汉民商店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329号公证书仅有金号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帅帅进入汉民烟酒店购买商品,进行公证的两位公证人员某未对整个过程进行见证,仅见证了闫帅帅进出汉民烟酒店的两个时间点,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在闫帅帅购买前已经出现在汉民烟酒店中的事实;

2.金号公司存在等待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消失后再提起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汉民烟酒店内安装有监控设备,若确实出售该侵权产品,则监控设备必然记录了相关经过,但金号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取证”后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阻止侵权行为,而是在“取证”后第7个月提起诉讼,存在刻意等监控设备录制视频被覆盖的故意,且通过网络查询,金号公司近年涉及大量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存在为获取不当利益提起虚假诉讼的可能;

3.金号公司单方面鉴定案涉产品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依据,出具本案产品鉴定报告的庄森系金号公司的员工,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庄森是不具备鉴定资质的自然人,鉴定结论不具备公信力。

金号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金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汉民商店立即停止侵害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金号公司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汉民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汉民商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并认为,山东省茌平县毛巾厂建于1969年,于1998年10月更名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针棉织品制造、销售等,于2018年1月17日变更名称为金号公司。

,山东省茌平县毛巾厂申请注册了第1343243号“金号KINGSHO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

2018年9月2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号公司。

2006年12月7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830070号图形商标、第3830071号“KINGSHO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毛巾被、浴巾等。

2018年9月21日,第3830070号商标与第3830071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号公司。

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329号公证书能够证明汉民商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毛巾的标签上带有“金号织业”、“金号”、“KINGSHORE”等标识,汉民商店虽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异议不予采信。

公证取证商品上的商标与金号公司的前述商标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对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金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汉民商店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汉民商店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金号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汉民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汉民商店向金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金号公司未对合理费用举证,该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一、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43243号“金号KINGSHORE”文字及图形、第3830070号图形、第3830071号“KINGSHORE”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金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汉民商店提交了其经营场所内监控摄像头的视频,证明该监控摄像头正对着案涉侵权产品的摆放位置,若汉民商店有侵权行为,金号公司可通过调取店内监控方式固定证据。

金号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仅能证明汉民商店经营场所内装有摄像头,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汉民商店的举证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329号公证书载明了本案公证过程,明确了闫帅帅在门头显示为“汉民烟酒”的店内购买了商标标签显示“金号”字样的毛巾,并非如汉民商店所称仅记录闫帅帅进出汉民烟酒店的两个时间点,能够证明本案侵权的事实。

汉民商店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原判认定其构成对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无不当。

金号公司作为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有权委托工作人员,对案涉产品是否为假冒侵权产品出具鉴定意见,汉民商店既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该鉴定结论,也未能证明案涉产品的合法来源,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汉民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芜湖市汉民土产日杂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