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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贵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贵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陈贵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民初179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城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贵余,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与被告陈贵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贵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2万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太平鸟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太平鸟”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系列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掌柜ID:佳钱2015)并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陈贵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向本院邮寄答辩意见称,其淘宝网店铺不存在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其店铺经营的是有授权的“Bellacare”品牌,在买家购物时,是可以看到品牌的。

店铺所售衣服所悬挂吊牌确系“Bellacare”,其中三件衣服的内标,不清楚是什么字母的标。

原告太平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69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第131103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告对该商标行使权利,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至2019年9月6日。

该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该商标续展至2029年9月6日。

证据2.(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74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第16240072号商标注册证,原告对该商标行使权利,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至2026年3月27日。

证据3.(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675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第11965527号商标注册证,原告对该商标行使权利,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至2024年6月13日。

证据1-3共同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证据4.(2019)商评异字第05613号太平鸟PEACEBIRD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太平鸟PEACEBIRD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5.商标局认定的22件驰名商标,证明2009年5月商标局认定的22件驰名商标中包括太平鸟PEACEBIRD及图,使用商品在25类。

证据4-5证明国家商标局认定第131103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6.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2003年原告的太平鸟PEACEBIRD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证据7.荣誉证书六份;

证据8.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原告与可口可乐联名推动品牌跨界。

证据9.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据7-9证明太平鸟商标已被消费群体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原告有权生产销售可口可乐联名品牌服饰。

证据10.侵权信息统计表,对被告的侵权信息统计汇总。

证据11.第一次购物时间戳录像,对第一次购买被告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公证。

证据12.第一次购物收货公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223号,对第一次购买被告商品的收货行为进行公证。

证据13.第二次购物时间戳录像,对第二次购买被告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公证。

证据14.第二次网页收货时间戳录像,对第二次购买被告以商品的收货行为证据保全。

证据15.第二次实物收货时间戳录像,对第二次购买被告侵权商品的收货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16.第三次购物时间戳录像,第三次购买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保全,截止2020年1月15日,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仍然在销售侵权商品。

证据17.第三次网页收货时间戳录像,对第三次购买侵权商品的网页收货行为证据保全。

证据18.第三次实物收货时间戳录像,对第三次购买被告侵权商品的收货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10-18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证据19.公证费发票1000元,公告费发票400元及诉讼费发票6580元。

证据20.网页截图打印件三张,为保全证据,分别支付购货款539元、438元,261元,共计1238元。

证据19-20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21.(2018)浙0108民初5647号判决书,证明相似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9月7日,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3110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领带、围巾,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9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19年9月6日。

2004年7月19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3月6日,原告太平鸟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4年6月14日,太平鸟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19655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皮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3日。

2016年3月28日,太平鸟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62400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上衣、裙子、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上述“太平鸟”系列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在市场经营中长期、广泛、持续、规模的经营、使用、宣传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2009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05613号“太平鸟PEACEBIRD”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太平鸟PEACEBIRD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20日,原告太平鸟公司在淘宝网“钱哆哆女装”(掌柜ID:佳钱2015)网络店铺购买了服装六件,商品总价格为539元,收货人李某,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7室。

2018年7月23日,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的服装收货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蔡某在公证处即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三楼307办公室,蔡某从快递人员处接收包裹一个(显示运单号为70406716922832)。

收货后,由公证人员当场使用公证处手机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等进行拍照,并立即进行现场拆封。

拆封后,由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手机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

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由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手机拍照。

封存后封存物交换太平鸟公司保管。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22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取证过程与实际情况相符。

原告太平鸟公司陈述上述公证购买衣服已经遗失。

通过公证书所附照片可以看出,在被告店铺多售的多款衣服的水洗标旁边标有“PEACEBIRD”字样。

2020年1月15日,太平鸟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在淘宝网“钱哆哆女装”(掌柜ID:佳钱2015)网络店铺购买了服装两件。

当庭出示了购买的衣物两件,毛衣一件,上面印有“PEACEBIRD”字样,毛衣领标被剪去,无显示生产厂家等信息。

裤子一件,裤子吊牌及裤子两侧均有“PEACEBIRD”字样,裤子吊牌上标注的厂家名称为“太平鸟公司”。

原告代理人向本院主张本案取证购买的服装为侵权商品,但对裤子没有进行说明,且没有提供但与被控侵权商品对应货号的正品商品予以比对。

另查明,“钱哆哆女装”(掌柜ID:佳钱2015)的实际经营者为陈贵余,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灌云县陡沟乡陈楼村15号。

本院认为:一、陈贵余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太平鸟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且被控侵权毛衣上或其他服装的水洗标领标上均使用了者“PEACEBIRD”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

上述服装除裤子吊牌显示为太平鸟公司生产以外,毛衣无生产厂家,其他服装显示为“钱哆哆女装”高端定制字样,上述产品并非来源于太平鸟公司,故应属侵害太平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陈贵余未经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陈贵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太平鸟公司主张,被告所销售的多款产品样式与原告正品相同,且在部分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被告所售服装有部分显示系太平鸟公司服装,商品标签上附着生产者的企业名称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一般市场经营者的通常做法。

太平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产品样式系其特有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仅根据产品样式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太平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陈贵余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陈贵余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太平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陈贵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供参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销售数量、涉案网店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以及太平鸟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相关因素,酌定陈贵余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贵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311033号“”、第11965527号“”、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陈贵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被告陈贵余承担2580元,由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刘 宁审 判 员  谭晓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

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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