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14号原告:欧某某,男,壮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微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欧某某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微博电子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红外线人体感应开关”,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欧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