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5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益华,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