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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谭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谭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谭益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5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益华,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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