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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娛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9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奥飞娛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娛乐股份有限公司;郑景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2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景华,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景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多交的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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