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4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覆健网店(经营者张园园),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覆健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风扇(N9-FAN)”专利是原告申请的,并且经原告生产销售后,销售量逐步递增,在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网络线上线下销售平台上,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极高的认知度。
经调查,被告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手持小风扇”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63062××××.5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的被告大田县覆健网店已经于2020年5月6日注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