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2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千叶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劲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JEFFREYH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劲年。
上诉人深圳市千叶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劲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9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千叶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