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洪维险,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洪维险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一审判决其他判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