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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兖州市三合平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执5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兖州市三合平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兖州市三合平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兖州市三合平价手机超市,经营地址:兖州区东御桥北路**(文化宫对过)。

经营者:朱玉良。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兖州市三合平价手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民初1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发起线上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经过线上查询,本院查控到朱玉良名下工商银行兖州支行账户内存款500元,并扣划到本院账户内。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对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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