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4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水寨镇垚燚一点点餐饮店。
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经营者:张玉媚。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华县水寨镇垚燚一点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其与被告五华县水寨镇垚燚一点点餐饮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662.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