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7号原告: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小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球,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神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运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娜采集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运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娜采集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蜂浆纸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