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05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同富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北街**秀水华庭****楼**** 法定代表人:许飞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同富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