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90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娇,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黄玉燕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
经营者:黄玉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黄玉燕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华区黄玉燕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