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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系湖南省株洲市南大门市场二区二楼125号的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并于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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