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3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黄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正荣润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易,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黄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