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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优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优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张优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3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优光,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优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预交10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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