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3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优光,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优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预交10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