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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乡县乍曲镇德美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乡县乍曲镇德美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乍曲镇德美佳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0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乍曲镇德美佳购物广场。

经营者:李晓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乍曲镇德美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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