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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赛罕区合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85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赛罕区合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赛罕区合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85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合欢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新希望街。

经营者:丁二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合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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