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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68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268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京商商贸城**TO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KYAU9Y。

法定代表人:刘凯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呗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呗百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岑呗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岑呗百货公司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诉讼费由岑呗百货公司承担。

庭审中,九牧厨卫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岑呗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与理由:九牧厨卫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分别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九牧厨卫公司投入大量费用进行广告宣传,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经调查发现,岑呗百货公司未经九牧厨卫公司许可,私设与九牧商标相似的广告牌、店招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九牧厨卫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3.第6860453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

证据4.第11769944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九牧厨卫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5.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

证据6.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证据7.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8.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证书;

证据9.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证书;

证据10.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证据11.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证据12.2018年“亚洲品牌500强”证书;

证据13.CCTV-1《新闻联播》报道“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

证据14.人民日报报道“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

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

证据15.时间戳(视频、截图、证书、TSA文件),证明岑呗百货公司未经九牧厨卫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九牧厨卫公司商标专用权。

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九牧厨卫公司认为其证据15所附照片显示,岑呗百货公司门头标有“JMMVV∧九牧·王卫浴安徽总代理”字样,其中“JMMVV∧”与第1921065号商标相近似,“JMMVV∧九牧”与第4044548号商标相近似,“九牧”与第6860453号商标相近似,“九牧·王”与第11769944号商标相近似,足以达到混淆的程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岑呗百货公司未发表比对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岑呗百货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九牧厨卫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是一家开发、生产、销售卫浴洁具等产品的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分别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过九牧厨卫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上述商标在卫浴洁具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认定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为TSA-04-20200716171619200GB25QS)显示,取证时间2020-07-1517:16:19(UTC+8),取证位置经度117.345246,纬度31.921534,所附照片显示,在该取证位置的K区TO栋118临街外墙以较大字号标有“JMMVV∧九牧·王卫浴安徽总代理”等字样。

另查明:岑呗百货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京商商贸城**TO118范围包括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含互联网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岑呗百货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九牧厨卫公司主张岑呗百货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牧厨卫公司系涉案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2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在卫浴洁具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依照法律规定,九牧厨卫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将其用于标注在产品实体上,也可以将其标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则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岑呗百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卫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卫浴产品属于同种商品。

岑呗百货公司在其店招中以较大字号标示“JMMVV∧九牧·王”字样应视为商标的使用。

经庭审比对,“九牧”与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构成近似;

“九牧·王”与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亦构成近似;

“JMMVV∧九牧”与第4044548号商标“JOMOO九牧”相近似;

“JMMVV∧”与第1921065号“JOMOO”商标相比较,首字母均为“J”,第3个字母均为“M”,单词长度相近,均包含临近2个相同的字母,对于通用文字为汉字的中国公众来说,对上述相近似的两个英文字符组合并不容易区分开来。

故上述被诉侵权字样与涉案商标相比对,足以达到混淆的程度,构成对涉案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岑呗百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招标示上述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字样,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九牧厨卫公司要求岑呗百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九牧厨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岑呗百货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岑呗百货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九牧厨卫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的数额合计为15000元。

综上,九牧厨卫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第19212065号、第6860453号、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合肥岑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寒 审判员  胡娟 审判员  许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李娜(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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