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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冰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688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冰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冰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5688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冰涛,男,200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戚冰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罗莱公司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冰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戚冰涛停止侵害其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戚冰涛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依法取得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罗莱”系其企业字号,显著性较强。

戚冰涛未经罗莱公司许可,擅自在淘宝网开设“品牌床品折扣03店”的店铺中,销售了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罗莱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罗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戚冰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前身为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其“罗莱家纺”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曾荣获2014年度“最具市场价值家纺品牌”称号等多项荣誉。

罗莱公司经核准取得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且均处于商标有效期内。

淘宝公司披露,戚冰涛在淘宝网开设网店,ID:“涛涛品牌家局”,销售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

2020年6月28日,罗莱公司代理人郑晓剑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0)浙温证内字第4403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郑晓剑在公证处办公室利用公证处的专用录屏手机,进入淘宝网,在搜索栏中输入“涛涛品牌家局”后点击搜索,点击“店铺”,随后点击进入“品牌床品折扣03店”店铺,点击“宝贝”-“销量”,浏览店铺界面,点击进入“真品罗莱家纺旗舰店官网正品四件套全棉纯棉欧式贡缎提花床单被套”商品链接查看,点击“参数”查看“产品参数”,查看完毕后浏览商品评价,随后点击“领券购买”,选择“颜色分类”为“缤纷盛宴粉玉”,选择“适用床尺寸”为“1.5m床四件套[被套200×230㎝]”。

购买后完成付款。

此次保全共取得手机截屏图片33张(详见附件一)。

2020年6月3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晓剑在圆通速递快递点领取了“天天快递”包裹(条形码号码为“TT6600925085291”)。

返回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晓剑对快递包裹、拆封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经清点包裹内有带有“LUOLAI”字样吊牌的床上四件套。

郑晓剑将上述物品放回原包裹内重新进行包装、贴封,公证人员在重新包装贴封好的包裹上贴上公证处的封条后,将包裹交由郑晓剑保管。

另在公证书附件页面截图的“产品参数”下,显示品牌为“真品罗莱”。

经当庭检验,罗莱公司出示的实物外包装上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的封条完好,上贴“天天快递”快递单(条形码号码为“TT6600925085291”)。

打开外包装后,内有贡缎提花床品1套、床品图片1张,该床品使用了纸质手提袋及纸质包装盒。

其中,床品的吊牌上有“”、“”的标识,生产商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名称为“缤纷盛宴(粉玉)”;

手提袋上有“”、“”、“LUOLAI”的标识;

包装盒上有“”、“”的标识。

审理中,罗莱公司陈述,经其鉴定,案涉实物的包装袋、吊牌与其正品不一致,该产品无水洗标,判定为假货。

另罗莱公司不能提供戚冰涛存有库存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的证据。

另查明,2019年6月4日,罗莱公司对第15913621号“真品罗莱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78194号裁定书,裁定第15913621号“真品罗莱及图”商标无效。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15913621号“真品罗莱及图”商标,因与罗莱公司的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他人无权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真品罗莱”或“真品罗莱及图”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戚冰涛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以“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作为品牌宣传使用,在所售商品上使用了“”、“”等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罗莱公司鉴定,戚冰涛所售的家纺商品系假冒商品,对此,本院予以采纳。

经比对,戚冰涛网店中使用的“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标识,与罗莱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中“”、“”、“”的标识与罗莱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

戚冰涛销售的床上用品,与罗莱公司主张的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

戚冰涛的行为侵害了罗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戚冰涛在销售的假冒罗莱公司商品上擅自使用罗莱公司的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莱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另无证据证明戚冰涛存有库存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的事实,罗莱公司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戚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戚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戚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戚冰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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