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酷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5195858L。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
被告:杭州青龙内衣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9050526。
投资人:高国锦,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酷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青龙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