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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守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54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守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江苏守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54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守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被告: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住建局大楼。

负责人:夏云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法定代表人:金江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守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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