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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422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422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

经营者:陆建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大家灶具商行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及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家港市江南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请,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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