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多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官路村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妙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宏二路**蜂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蔡建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荣腾,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多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多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多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潮州市潮安区,法院送达地址也在潮州市潮安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潮州市潮安区。
因此,本案应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金添公司以龙川县上佳食品商行、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金多旺公司共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河源市、潮州市、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金多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吴利书记员向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