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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陶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3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陶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陶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03号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光彩新天地**B1-B5。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溪头路**201法定代表人:张小辉。

被告:陶有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陶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43××××.3,名称:蓝牙耳机SX-971)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已经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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