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某某、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刑初1449号
案件名称罗某某、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某某;全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14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军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辩护人吴昊,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7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建、被告人全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被害单位富士胶片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购入“航凯”品牌的感压纸,雇佣被告人全某某以重新包装并贴标的方式,假冒“富士”品牌感压,通过其注册的“一鸣辉电子”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

2020年5月28日,民警至深圳市宝安区金浩源电商产业园A栋302室将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的“富士”品牌感压纸41盒,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5,6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而触犯了法律;

三、被告人罗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非暴力性犯罪,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被告人罗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罗某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和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也积极愿意对商标权利人赔偿;

五、被告人罗某某身患疾病,且家庭困难,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全某某受雇于他人,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全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及缴纳罚金;

三、被告人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符合缓刑条件;

四、被告人全某某的家庭困难。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购入“航凯”品牌的感压纸,雇佣被告人全某某以重新包装并贴标的方式,假冒“富士”品牌感压纸,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一鸣辉电子”)向他人销售。

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金浩源电商产业园A栋302室将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日,公安民警于当场查获涉案“富士”品牌感压纸、感压纸标签、说明书、“航凯”品牌感压纸等物品若干。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涉案“富士”品牌感压纸、感压纸标签、说明书均系假冒。

经审计,上述假冒“富士”品牌感压纸的货值金额为65,600元。

审理中,被告人罗某某向本院交纳3万元,被告人全某某向本院交纳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市达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查经理,2020年4月8日,其通过淘宝网店“一鸣辉电子”下单购买了一盒“富士”品牌感压纸,收件地址是本市宝山区呼玛五村XXX号,经鉴定,该“富士”品牌感压纸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金浩源电商产业园A栋302室内查获“富士”品牌感压纸、感压纸标签、说明书、“航凯”品牌感压纸等物品若干,以及上述物品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光盘、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冯国安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审计报告》,证实涉案被查获的假冒“富士”感压纸的货值金额共计65,600元。

4.上海达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商品“压力测量胶片”的说明》等,证实涉案被查获的“富士”品牌感压纸、感压纸标签、说明书上所使用的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

5.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证实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涉案被查获的“富士”品牌感压纸、感压纸标签、说明书均系假冒。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均认缴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故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告人罗某某、全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罗某某、全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被告人全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签、说明书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