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81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353222,公司注册经营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实际经营地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天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德兴。
诉讼代表人廖艳娟,女,生于1976年10月16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人陶德兴,男,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成都市温江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剑,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春尧,男,生于1968年2月4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成都市温江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我院决定,2020年11月2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旭东、杨森,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陶德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被告人杨春尧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德兴多年从事柴油发动机技术、销售等工作,对各类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性能、市场行情等较为熟悉。
2013年8月26日,陶德兴邀约同乡杨春尧合伙注册成立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德兴,从事柴油发电机组销售等业务,陶德兴占股60%,杨春尧占股4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014年5月1日,陶德兴、杨春尧转入各自部分股份给王某1后,陶德兴占股45%,杨春尧占股30%,王某1占股25%。
2014年2月21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台全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发动机型号KT××××-G6A、KTA38-G2)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99.8万元。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陶德兴前往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台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型号KT××××-G6A、KTA38-G2),合计合同价格59万元,并将两台翻新康明斯发电机组交付四川蜀通建设集团公司。
2014年9月5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医院签订了销售一台全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发动机型号KTA50-G8),合同总价179万元。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陶德兴前往深圳市希力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型号KTA50-G8),合同价格69.3万元,2014年10月底将该机组运至阆中市人民医院安装使用。
2014年10月23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三台全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组(发动机型号KTA19-G3、KTA38-G2、KTA38-G2A)的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203万元,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到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台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交付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通建设集团签订了销售两台全新重庆康明斯公司柴油发电机组(型号KTA50-G3、KTA38-G5)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195万元。
其中型号为KTA50-G3柴油发电机的发电机组系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到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2017年1月16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三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型号:KTA38-G5两台、NTAA855-G7一台)的发动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170余万元。
2017年10月设备运到永逸广场,2017年11月5日设备安装完成。
2017年5月27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二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发动机型号:KTA38-G9、KT××××-G6A)的柴油发电机组供应合同,合同总价108万元。
在履约过程中,被告人陶德兴在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公司购买了两台重庆三柴发动机,在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装成整套机组后交付给四川国瑞建筑公司。
经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柴油发动机均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重庆康明斯的产品。
2018年12月10日,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2014年2月21日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型号KTA38-G2、发动机编号:41198354,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41.2万元;
发动机型号KT××××-G6A、发动机编号:41198817,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24.3万元。
2016年1月12日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A50-G3、发动机编号:41228164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78.89296万元;
发动机型号:KTS38-G5、发动机编号41227102,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52.11368万元。
2014年9月5日销售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A50-G8、发动机编号:41210772,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101.1135万元。
2014年10月23日销售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A19-G3、发动机编号:41213288,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市场价格为20.8万元;
发动机型号:KTA38-G2A、发动机编号:41218999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47.15万元;
发动机型号:KTA38-G2、发动机编号:41219242同一发动机编号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41.2万元。
2017年1月16日销售给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A38-G5、发动机编号:41246603,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56.81万元;
发动机型号KTA38-G5、发动机编号:41246604,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56.81万元;
发动机型号NTAA855-G7,发动机编号:41242629,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14.391万元。
2017年5月27日销售给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假冒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G5A、发动机编号:41255026,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24.786万元;
发动机型号:KTA38-G9、发动机编号:41251048同一发动机编号的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市场价格为63万元。
被告人陶德兴于2018年7月22日在广安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通过亲友劝解同案犯主动投案;
被告人杨春尧于2017年9月25日主动到阆中市公安局投案。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涉案金额354.6564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德兴系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追求高额利润,购买二手翻新发动机机充当全新正品发动机予以销售,以次充好,涉案金额354.6564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
同时其以假冒重庆康明斯的柴油发电机予以销售,涉案金额267.9106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春尧系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在明知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的型号KTA50-G3的柴油发电机、销售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柴油发电机系以次充好、以旧翻新的柴油发电机,为追求公司利润而放任、参与犯罪行为,涉案金额188.04296万元,依法应当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德兴在单位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杨春尧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陶德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的KT××××-G6A这台发动机虽然合同签订的是二手机,但实际是库存正品机,不属于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安装的是贴牌发动机,不是二手机,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事实中KTA50-G3这台发动机是贴牌机、新机,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同时辩解鉴定价格过高,没有扣除其他零部件的价格;
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买卖二手发动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的KT××××-G6A、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中销售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发动机和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事实中KTA50-G3这台发动机都是贴牌机、新机,不是二手机,被告人有可能被欺骗,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同时被告人陶德兴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春尧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第四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陶德兴没有与他商量,他也没有参与谈判以及合同的签订,只是在买设备的时候和陶德兴一起去过或者参与运输过,对发动机品牌、型号都不知道。
其辩护人辩称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春尧是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事实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王某1直接管理销售都没有被追究,故杨春尧也不应该被追究;
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是陶德兴想立功才供述与杨春尧商量过的;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以次充好、拼装的证据,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成立。
另外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德兴多年从事柴油发动机技术、销售等工作,对各类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性能、市场行情等较为熟悉。
2013年8月26日,陶德兴邀约同乡的被告人杨春尧合伙注册成立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希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德兴,从事柴油发电机组销售等业务,其中陶德兴占股60%,杨春尧占股4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014年5月1日,陶德兴、杨春尧各自转让给王某1部分股份,转让后陶德兴占股45%,杨春尧占股30%,王某1占股25%。
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具体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14年2月21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二台全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发动机型号KT××××-G6A、KTA38-G2),合同总价99.8万元。
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陶德兴于2014年3月3日前往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二台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型号KT××××-G6A、KTA38-G2包括每台机组所含标准配件),合同价格59万元,并将二台翻新康明斯发电机组交付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后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G6A、KTA38-G2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4.3万元、4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冶金测绘产业基地项目柴油发电机组全套设备购销合同书,证实双方合同约定的柴油发电机组全套设备是全新的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型号分别为KT××××-G6A、KTA38-G2,合同价格99.8万元;
2.深圳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证实2014年3月3日深圳希力普公司与四川希力普公司陶德兴签订销售合同,由深圳希力普公司向四川希力普公司销售两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型号分别为:KT××××-G6A、KTA38-G2,总价59万元。
2.从四川翼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吉龙一街188号黄金时代小区KT××××-G6A、KTA38-G2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复印件,证实陶德兴交付给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吉龙一街188号黄金时代小区的两台康明斯发动机型号为KT××××-G6A,发动机编号:41198817,生产指令S046296;
型号为KTA38-G2,发动机编号:41198354,生产指令S066111。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8年4月25日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成都市高新区××镇××街××街××号××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对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台康明斯“cummins”发电机进行拍照取证,其中KTA38-G2位于19栋地下车库发电机房,KT××××-G6A位于8栋地下车库发电机房,对发电机产品说明书包装进行拍照,发现多处有“cummins”等商标标识。
4.CCEC鉴[2018]字第006、007号号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一份。
证实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吉龙一街19栋、8栋地下车库发电机房型号为KTA38-G2(发动机编号41198354)、KT××××-G6A(发动机编号41198817)的康明斯发动机非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
发动机铭牌及零部件上的商标系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
合格证及随机资料上的厂名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厂名。
5.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证实发动机编号为KT××××-G6A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4.3万元;
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2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1.2万元。
6.被告人陶德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初他们就以深圳希力普公司的资质与四川蜀通建设集团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的购销合同,中标价99.8万元。
但按此价格购买全新正品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做不了,他和杨春尧初步商议准备提供二台贴牌机,之后他和杨春尧去深圳希力普公司找巫某购买了二台翻新机,一台是KT××××-G6A(发动机编号41198817,生产指令S046296)、一台K××××-G2(发动机编号41198354,生产指令:S066111),价格60万左右,两台设备由深圳希力普发到成都。
货到后他和杨春尧去现场吊装、协调安装以后调试的,随机资料是深圳希力普公司做好提供的,由他们交付蜀通建设。
旧的康明斯肯定是康明斯的机器,但是二手交易公司或者翻新处理公司可能会将一些编号磨掉,然后重新弄一个号上去,重新弄的号码有可能就是康明斯公司的编号,也可能随便弄一个号码,就可能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合格证也是深圳希力普伪造好给他的。
7.巫某、段某、廖某、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陶德兴向深圳希力普公司购买了两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一台KT××××-G6A,功率500KW,“英格”牌电球,型号EG355L-500N,发电机组单价23万元,备注二手翻新机组;
一台K××××-G2,功率600KW,“英格”牌电球,型号EG355L-600N,发电机组单价36万元,备注二翻新机组,2014年4月3日陶德兴拉走的,价格是巫某和陶德兴谈的。
二手翻新机中发动机部分系从二手发动机市场买来,更换部分零部件再喷漆处理,处理好后由四川希力普负责运输拉走。
8.杨春尧的证言,证实2014年四川希力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成都华阳中和黄金时代小区供应两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是以70万价格在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购买前并未与他商议。
2014年4月机组运到成都,8月左右进行调试,安装调试他参与了的,其中那台KT××××-G6A小组启动就冒浓白烟,两台机组发动机油漆做的很不均匀,他怀疑不是全新康明斯发动机,应该是翻新机,深圳希力普销售发电机组也销售二手翻新柴油发动机。
陶德兴还说按照99.8万购买全新正品康明斯柴油发动机根本做不拢,只有亏。
二、2014年9月5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医院签订了销售一台全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发动机型号KTA50-G8),合同总价179万元。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陶德兴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向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型号KTA50-G8包括每台机组所含标准配件),合同价格69.3万元,2014年10月底将该机组运至阆中市人民医院安装使用。
后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编号为41210772的KTA50-G8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01.11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该案由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7日移送至阆中市公安局,2018年1月29日阆中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2014年9月5日阆中市人民医院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阆中市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合同以及付款凭据,证实阆中市人民医院从四川希力普公司购买的发电机组中发动机系全新正品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型号为KTA50-G8,合同总价179万元。
3.2014年8月27日深圳希力普公司与四川希力普公司陶德兴签订销售合同,证实由深圳希力普公司向四川希力普公司销售一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型号为KTA50-G8,合同价格69.3万元。
4.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CCEC鉴[2018]字第0907号产品鉴定书,证实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阆中市人民医院七新区一台型号为KTA50-G8(发动机编号41210772,生产指令:S066223)的康明斯发动机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系假冒产品;
发动机上面的商标是伪造的;
发动机在铭牌、合格证上使用康明斯公司的名字以及厂名厂址,也是假冒的。
5、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证实发动机编号为41210772的KTA50-G8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01.1135万元;
6.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坤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买配件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实修理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发动机时向重庆坤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买零部件的情况。
7.从陶德兴处调取的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镙莎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国税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发票号码04582605-04582614段专票的分配、领取情况及相关进项及销项情况,上海镙莎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专用章以及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治安科调取的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2月更换公章的备案信息。
证实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2月4日制作行政章编码为4403065166393。
购销合同上上海镙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都是假的是被告人陶德兴伪造的;
上海镙莎商贸有限公司国税登记证号××,开具发票代码3100144130,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04582605-04582614段共10张发票无法认证。
8.从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调取的发票号码04582605-04582614段专票的抵扣认证情况、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3与至2016年的专票申报情况。
证实上海镙莎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月向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04582605-04582614段共10张发票无法认证。
后补交税额及滞纳金165819元。
9.从陶德兴邮箱×××@qq.com查看的2014年12月23日王某1使用邮箱×××@foxmail.com向段某邮箱×××@qq.com发送标题是“阆中1200KW机组渗漏机油-四川希力普”邮件的邮箱截图一张(邮件抄送陶德兴邮箱),内容为段某公司销售的机组机油堵头处有渗漏机油情况,业主要求尽快解决渗油问题。
10.阆中市人民医院提供的重庆康明斯柴油机产品合格证、南公(物)鉴(文)字【2018】34号文书检验鉴定书,证实四川希力普公司以及陶德兴给阆中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合格证中检验员张某的签名不是张某本人签名。
11.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情况说明以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证实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或者主机厂,与重庆康明斯也从没有业务往来;
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型号KTA50-G8(生产指令S066223、发动机编号41210772)正品机于2014年6月销售给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后又销售给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12.被告人陶德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发电机组中发动机系从上海镙莎公司罗莎那里以109万现金购买的。
2016年1月因阆中市人民医院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发动机损坏,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机器拉回成都进行维修,后经检查发现无法修复,才使用的2014年下半年从深圳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组进行替换,且未告知阆中市人民医院。
13.证人杨春尧的证言,证实2014年阆中市人民医院项目由陶德兴去谈,2014年8月左右签订合同。
陶德兴叫他负责后面吊装和安装现场,但设备具体从哪里采购、价格多少陶德兴没跟他讲。
2014年10月该机器运到阆中市人民医院,当时机房有大量积水,机组安装过程中王某1也到过现场,整个工程大概持续了两个月时间。
2014年12月设备调试和环保监测后发动机出现了机油渗漏,陶德兴找人维修处理;
陶德兴并未向他说这109万是哪个项目,不存在拿109万现金给上海罗莎的事情。
同时证实KTA50-G8发动机是修好的不存在更换整台发动机的情况。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陶德兴、杨春尧基本已将阆中市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项目谈的差不多。
听说卖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这台发动机是在深圳市希力普公司买的一台翻新机,价格80万左右,机组运到阆中现场发现机房有大量渗水,他于2014年10月31日给阆中市人民医院发邮件,要求查明积水原因并尽快解决。
2014年12月机组安装好出现机油堵头渗漏油,陶德兴让他给深圳市希力普公司小段发邮件要求派人处理,此后深圳希力普派人过来维修好后,杨春尧将合格证和随机资料交给了人民医院。
2015年阆中市人民医院发动机损坏,他们公司将发动机拉到成都找潘某进行维修,给发动机更换了曲轴、缸套、活塞等部件,没有更换整机,维修期间他们公司给阆中人民医院说机器正在重庆康明斯原厂维修,这个项目是陶德兴和杨春尧具体谈的,上海镙莎公司是否与四川希力普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和上海镙莎公司的人到成都拿走109万现金的事情他不清楚。
15.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他系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7年夏天他们发现阆中市人民医院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那台发电机组是假康明斯发电机,便向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
2017年12月14日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他、胡某会同阆中市人民医院王某2等人详细查看了医院正在使用的发电机并予以取证。
阆中市人民医院提供了合同和合格证,经仔细比对,该实体机上发动机编号、发动机型号、生产指令号等信息与合格证上完全不符。
16.证人王某2、李某1的证言,证实阆中市人民医院修建七里分院时采购“康明斯”发电机,经过招标由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老板陶德兴。
2014年10月杨春尧和王某1将医院购买的KTA50-G8柴油发电机组运到阆中,安装完毕陶德兴将发动机合格证、随机资料交给监理赵某了,项目陶德兴参与了整个过程。
2016年1月,这台“康明斯”发电机气缸曲轴坏了,希力普公司拉回去返修,当时谢某说这台“康明斯”发电机可能是翻新的。
2017年8月左右,康明斯发动机公司的工程师胡某到医院现场检查了这台康明斯发动机,确认发动机是假的,并报了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机房现场进行了取证,并调取了销售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17.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唐某找到她说阆中人民医院现在有一个采购柴油发动机的项目,他朋友陶德兴想做,就找她做咨询衔接工作,给她10万居间费,当时她未答应。
之后陶德兴和杨春尧又提了新的佣金方案,她才同意。
然后她就与阆中市人民医院衔接,最后由四川希力普中标,中标价格179万。
后陶德兴应支付她23.6万元佣金;
2018年1月她听说人民医院的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问题,陶德兴才给她拿了从上海镙莎商贸购买柴油发动机的合同、发票和与重庆坤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配件的合同,说发动机是真的。
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他主要从事柴油发动机的销售、售后、保养工作。
2016年1月初,阆中市人民医院王某2、肖主任、李某1联系他到成都郫县康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去看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卖给医院的一台KTA**-G8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坏的具体情况。
到现场看见其油底壳已经拆了,机油放出来了,机器铭牌模糊,油漆漆面不光滑,外观很粗糙,判定是一台翻新重庆康明斯发动机。
春节后2016年3月份,医院王某等人又喊他到康伟机电公司对修好的机器进行试机,按照1:1模式拉到600KW就带不上去了,这台KTA**-G8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维修前后应该是同一台。
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自1993年7月进入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9月从事检验员一职,陶德兴提供给人民医院发动机编号:41210772、发动机型号KTA50-G8合格证中“张某”的签名不是她所签,笔法完全不符。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成都康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柴油发电机组的电路维修。
2016年元月四川希力普拉了一台销售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KTA50-G8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到潘某借用的一个熟人的场地和吊装设备,由他们公司派人维修,电路由他负责,机械部王某4负责,大修的换了曲轴、活塞、缸套、连杆等部件,2016年3月修好后,四川希力普、阆中人民医院的人来调试正常后四川希力普公司就将机组运走了。
21.证人粟本超的证言,证实他在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焊工作,2016年1月陶德兴叫他到双流潘某那里帮忙维修阆中市人民医院拉过来的KTA50-G8柴油发动机,将发动机损坏部件更换成了新配件,再由王某1将设备拉回阆中市人民医院的。
2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陶德兴把四川希力普卖给阆中市人民医院的KTA50-G8重庆柴油发动机从阆中市拉到成都她找的吴某厂里维修,他再安排公司李某2联系王某4负责检修发动机,由于该机器需要大修,所以他将需要的零部件及价格通过邮件发给陶德兴让其采购,机组维修时没更换过发动机。
23.证人巫某、段某、唐某1的证言,共同证实他们公司与陶德兴只是有过生意上往来,从未给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过授权书,公司公章自2013年12月份被宝安公安局收之前没有数字编码,更换后公章上面才有数字编码,公安提供的授权书中唐某1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2014年8月27日销售给陶德兴一台二手翻新康明斯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品牌康明斯,英文CUMMINS),其中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型号KTA50-G8,电球是“英格”牌,型号是EG400L-1200N,功率1200KW,单价69.3万,备注是二手翻新机组;发电机组中的控制器、冷却散热器、黑烟净化器都是全新的;
同年12月销售到四川阆中的康明斯柴油发动机机油堵头渗油,唐某1便安排公司的张启建到四川维修,二手翻新机是从二手发动机市场购买的,对不能使用的零件进行更换,再喷漆翻新处理,不会去动发动机机身的铭牌,销售给四川希力普公司的二手翻新发动机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这些资料。
三、2014年10月23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三台全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组(发动机型号KTA19-G3、KTA38-G2A、KTA38-G2)的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203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前往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台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组交付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后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19-G3、KTA38-G2A、KTA38-G2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0.8万元、47.15万元、4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供应、安装及机房降噪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3日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丝园项目向四川希力普公司购买全新机康明斯发动机组型号:A组团KTA19-G3、KTA38-G2A,B组团KTA38-G2。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KTA19-G3康明斯发动机位于中丝园商业2号楼地下室一层发电机房,KTA38-G2A康明斯发动机位于中丝园住宅7号楼地下室二层发电机房,KTA38-G2康明斯发动机位于中丝园商业3号楼地下室二层发电机房。
3.CCEC鉴[2018]字第008号、009号、010号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证实型号为KTA19-G3(发动机编号41213288,生产指令S046054)、型号为KTA38-G2A(发动机编号41218999,生产指令S066327)的康明斯发动机,非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发动机铭牌及零部件上的商标系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合格证及随机资料上的厂名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厂名;
型号为KTA38-G2(发动机编号41219242,生产指令S066326)的康明斯发动机,非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
发动机及零部件上的商标系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
4.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证实发动机型号为KTA19-G3、KTA38-G2A、KTA38-G2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0.8万元、47.15万元、41.2万元。
5.被告人陶德兴供述,证实四川希力普公司与成都同源丝绸文化公司签订了销售三台全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组后,他和杨春尧商议这个项目要用翻新机,先由杨春尧、段某找到东莞佳保公司刘某购买三台翻新机未谈拢,后又通过杨春尧朋友介绍,他、杨春尧才与刘某谈妥购买三台翻新机的事,这三台发动机的随机资料和合格证是他购买的,不是康明斯的。
6.被告人杨春尧供述,证实2013年8月四川希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成立,主要做柴油发电机组、环保设备、通风设施等,陶德兴负责谈业务、采购设备、收付款等全面工作,他负责安装设备现场施工以及购买一些施工材料,王某1跑业务、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公司的事情都是陶德兴说了算,他认识东莞佳保的刘某,东莞佳保公司是做柴油发电机组的组装、维修、出租,不生产柴油发动机。
2015年曾与深圳希力普的段某去找刘某购买二手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且因段某要介绍费问题未谈妥,他与陶德兴又去找刘某谈妥的。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份左右,他和杨春尧到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附近找到中丝园楼盘项目现场负责人黄跃销售购柴油发电机组,黄跃同意之后就是杨春尧、陶德兴一起去谈判的,当年10月份中标,由他公司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中丝园楼盘供应三台康明斯发动机的柴油发电机组,合同总价203万。
大约在2015年3月陶德兴到东莞佳保找刘某买了三台翻新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花了100万左右,买回来现场施工他和陶德兴、杨春尧都参与了,调试完毕后他们将KTA19-G3、KTA38-G2A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等资料交给了同源丝绸文化产业公司,KTA38-G2随机资料未交。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深圳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段某带杨春尧来东莞市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找他买三台康明斯二手机组,段某要收5万元介绍费就没有谈成。
然后他朋友杜飞又介绍杨春尧、陶德兴一起来公司谈妥的,他安排人对三台功率分别是400KW、600KW、720KW康明斯发动机部分缸体、曲轴等进行维修、翻新,把机器所有零部件拆开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把损坏了的部件用采购的重庆康明斯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组装好才交付给杨春尧拉走的。
之后,四川希力普公司还在公司买过二手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主要由陶德兴与他联系提供需要的参数信息,谈好价格,大部分是杨春尧到厂里来看他们拆机、维修、带负载试机,王某1也来过。
卖给四川希力普的二手发动机是从其他人手里买的旧机器,有重庆康明斯、进口康明斯的、东风康明斯的,有些买回来没有铭牌,有些有铭牌,有铭牌的他们都会取掉,并对机器全部拆机、清洗,用购买的重庆康明斯零部件更换损坏部件,卖给陶德兴的机器都会将机身进行打磨、喷漆覆盖机身编号,他们公司没有重庆康明斯的授权。
9.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东莞市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要是对柴油机进行维修、出租和加工,他是维修技术人员,刘某是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生产和经营。
2015年初的一天,四川希力普的杨春尧一次性购买三台发电机组,刘某就让他将公司现有的KTA19-G3(400KW)、KTA38-G2A(800KW)、KTA38-G2(660KW)三台发动机进行维修,修好后,杨春尧来公司提货。
四川希力普公司的陶德兴也来过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他向其介绍了发电机组技术方面的问题。
10.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
2014年10月的公司天府新区心怡中丝园项目(一期)A/B组团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购买、安装及降噪处理工程由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总价203万元,2015年A组两台发电机安装,2017年B组发电机安装。
A组发电机用过,B组还未用过,希力普公司参与人员主要是陶德兴、王某1,合同款已经支付了195.565万元,还有7.435万元未支付,公安机关来调查时才知道机器有问题。
四、2016年1月12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销售两台全新重庆康明斯公司柴油发电机组(型号KTA50-G3、KTA38-G5)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195万元。
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前往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翻新康明斯发动机组(型号为KTA50-G3)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后陶德兴又购买了一台发动机组(型号KTA38-G5)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后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5、KTA50-G3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2.11368万元、78.8929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冶金矿业总部基地项目柴油发电机组全套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证实合同签订时间是2016年1月12日,交付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二台,型号分别为:KTA50-G3、KTA38-G5,合同总价195万元,交货地点西昌市一环路东延线冶金矿业总部基地项目部。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10月10日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3号鑫海国际小区对两台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组进行拍照,KTA50-G3位于鑫海国际小区12号楼地下一层发电机房,KTA38-G5位于鑫海国际商业18号楼地下负一层发电机房,并对KTA50-G3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予以拍照。
3.CCEC鉴[2018]字第1115-1、2号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证实型号为KTA38-G5(发动机编号41227102,生产指令S066404)、KTA50-G3(发动机编号41228164,生产指令S066403)的康明斯发动机,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
4.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5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为人民币52.11368万元。
发动机型号为KTA50-G3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为人民币78.89296万元。
5.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证实2016年3月31日四川希力普公司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K**-D2A-TA发动机,总金额312.000元。
6.被告人陶德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1月12日后销售给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台发电机组中的发动机部分系向东莞佳保购买的贴牌机,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可能是重庆三柴的,是他们公司购买后发到东莞佳保组装成套还是刘某直接购买后组装成套的,记不清了。
四川蜀通建设西昌鑫海国际的KTA50-G3、KTA38-G5机组是向刘某购买的机器,发动机部分不是重庆康明斯机器,是其他品牌的新机,其中KTA50-G3机组的随机资料和合格证系他购买的。
7.被告人杨春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2016年去过刘某的东莞佳保工厂,是不是去看四川蜀通建设集团西昌鑫海国际小区项目所购买的KTA50-G3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维修记不起来了。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四川蜀通向他们公司买了一台KTA**重庆康明斯发动机,陶德兴联系到广东东莞佳保公司购买的发动机,陶德兴说是翻新机,机组安装在西昌冶金矿业部,安装调试是杨春尧。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四川希力普公司向他公司购买三台二手发动机后,又在他公司买过二手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主要由陶德兴联系他提供需要的参数信息,谈好价格,然后由杨春尧到厂里来看他们拆机、维修、带负载试机,王某1也来过。
2016年初陶德兴购买了一台KTA**-G3、1000KW康明斯发动机组,价格为62万元,发动机部分是一台旧康明斯发动机,是他从上海市经黄某介绍以46万元买的,他们公司对发电机部分和水箱进行更换,维修过程中,杨春尧、王某1到厂里现场来过,维修时厂里的易某被一颗螺丝把眼睛打伤了,机器最后运到西昌了。
10.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杨春尧到公司购买KTA50-G3发电机组,与刘某商谈后,他就维修这台发电机组,期间左眉处还受伤了,维修期间杨春尧一直在,维修好后,杨春尧找货运公司将发电机组拉走的。
两三个月后,陶德兴向公司拉来一台K××××让组装成套,组装好试机过程中发现该机器油泵是坏的,又将油泵拆开维修,后来杨春尧将发电机组拉走了。
1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鑫海国际小区物业工程部负责人,2016年10月一天下午,负责给小区销售安装发电机组的四川希力普公司一名姓陶的戴眼镜男子说发电机组安装、调试好了,并把两把发电机钥匙和一套随机资料交给他。
今年9月13日小区停电需要发电,他就将发动机机油标尺拿出来发现标尺有水,当即就联系深圳希力普公司,过了几天深圳希力普公司来了两个员工,说发电机组不是深圳希力普公司做的,他还发现发动机里面零部件型号不对,怀疑发动机是假的。
但四川希力普公司姓陶的提供给的合格证、装箱单、重庆康明斯发动机零件目录、重庆康明斯柴油机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记载是一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发动机型号为KTA50-G3,发动机编号为41228164。
鑫海国际小区18号楼下还有一台四川希力普公司销售的发电机组,由于宾馆未开就没有使用过。
12.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公司员工。
2016年2、3月西昌鑫海国际小区向四川希力普公司采购了两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型号为KTA38-G5、KTA50-G3。
其中型号KTA50-G3机器安装在12楼负一楼发电机房,型号KTA380-G5机器安装在18号楼负一楼还未移交。
五、2017年1月16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三台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型号:KTA38-G5两台、NTAA855-G7一台)的发动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170余万元。
而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陶德兴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公司购买了三台发动机,然后运到东莞佳保公司将标识换成康明斯的标识,组装成套后于2017年11月5日将设备运抵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指定的永逸广场。
后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5、NTAA855-G7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6.81万元、14.39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7年1月16日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英永逸广场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证实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向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三台柴油发电机组,其中二台规格为SPC1000发电机组中发动机部分为重庆康明斯,型号KTA38-G5;
一台规格为SPC375发电机组中发动机部分为重庆康明斯,型号为NTAA855-G7。
总货款170万。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永逸广场5号楼地下二层发电机房内有一台机型KTA38-G5(编号41246603)、一台机型NTAA855-G7(编号41242629);
永逸广场2号楼地下二层发电机房内有机型KTA38-G5(编号41246604)发动机一台。
同时发现三台发动机多个部位有“CUMMINS”商标标识。
3.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台发动机真伪鉴定,证实该三台发动机不是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假冒重庆康明斯的产品。
4.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5、NTAA855-G7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6.81万元、14.391万元。
5.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证实2017年7月1日四川希力普公司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9、一台SCTAA**-G6发动机;
2017年7月13日四川希力普公司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5发动机;
2017年9月18日四川希力普公司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2A-TA发动机。
6.被告人陶德兴的供述,证实该三台机组系购买的重庆三柴的设备发到东莞佳保让其组装成套后,提供给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的。
购买的重庆三柴发动机在交付给客户前会把一些不同于重庆康明斯的标识换成重庆康明斯的标识。
其与杨春尧、王某1商议后才购买重庆三柴发动机的。
7.证人杨春尧的证言,证实向四川泰通置业公司出售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组的项目他不知道设备从何而来。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卖给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两台K××××-G5、一台NTAA8**-G7重庆康明斯来自东莞佳保的翻新机,具体业务都是陶德兴去的,主要是陶德兴做决定,决定后才告诉他和杨春尧,杨春尧知道签订合同的事,是否知道机器来源不清楚。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陶德兴在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公司买了五台柴油发动机机组让公司帮其组装,型号记不清楚了,功率是500KW一台、480KW一台、900KW一台、800KW二台、300KW一台,组装成套时由陶德兴指定发电机、水箱等构件,他只收人工、代工费用,这几台机组组装过程中杨春尧有时候也会到厂里来看,装好后是陆续运走的,陶德兴从重庆三柴买的这五台柴油发动机都是有铭牌的,而且重庆三柴的机器外观上跟重庆康明斯的发动机看上去没什么区别。
1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陶德兴在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了4台大功率柴油发动机,重庆三柴销售的每台发动机都有重庆三柴公司的商标、铭牌、合格证。
11.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过几台柴油发动机,每台发动机不光提供合格证还要在发动机上铆上公司铁质铭牌,上面有发动机机型、生产日期、功率大小等,相当于发动机身份证,合格证像一本书一样,里面含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等。
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和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外观相似,无法从外观辨别,只有从商标、铭牌上进行分辨,比如公司生产的发动机的显著位置铸造有公司三柴动力的首拼“SCDL”,另外还要铸造公司注册商标,不会使用重庆康明斯的零部件。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2016年11月到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公司上班负责四川销售。
2017年陶德兴在公司购买了4台大功率柴油发动机。
他们柴油发动机外观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的区别就是在商标、铭牌、合格证上。
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机电部门员工,2017年10月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为大英永逸广场项目向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三台重庆××组,用于停电应急,两台K××××-G5、一台NTAA8**-G7,2017年10月运到永逸广场由四川希力普员工负责安装在地下室负二楼。
2018年2月7日调试完成后王某1交给他六把启动钥匙、三套随机资料(有希力普产品合格证、康明斯柴油机专用机油使用说明书、重庆康明斯产品保修条例、重庆康明斯电子调速器说明)。
14.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人。
2016年11月29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台K××××-G5、一台NTAA8**-G7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公司向四川希力普公司付款136万元,因未提供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的柴油发动机合格证,尾款一直未付,设备安装后也没有使用。
六、2017年5月27日,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二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发动机型号:KTA38-G9、KT××××-G6A)的柴油发电机组供应合同,合同总价108万元。
在履约过程中,被告人陶德兴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公司购买了二台重庆三柴发动机,在东莞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装成整套机组后交付给四川国瑞建筑公司。
后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9、KT××××-G6A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为人民币63万元、24.78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7年5月27日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意大利维龙龙泉物流中心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应合同,证实合同约定二台柴油发电机组,其中发动机部分为重庆康明斯,型号分别为:KT××××-G6A(发动机编号41255025)、KTA38-G9(发动机编号41251048)。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两台发电机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安博龙泉物流中心,其中型号为KTA38-G9的康明斯发动机位于物流中心一期发电机房,型号为KT××××-G6A康明斯发动机位于物流中心二期发电机房。
机身有编号、标识的部位、部件发现多处“CCEC”、“cummins”等商标标识,产品说明书、包装袋上均有“CCEC”、“cummins”和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中英文名等标识。
3.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重庆三柴公司出具的发票及产品规格等相关资料,证实2017年7月1日、7月13日四川希力普公司与重庆三柴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5发动机、一台SCTA**-G9发动机、一台SCTAA**-G6发动机。
4.CCEC鉴[2018]字第004号、005号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
证实位于成都市安博龙泉物流中心型号为KT××××-G6A(发动机编号41255026,生产指令S046296)、KTA38-G9(发动机编号41251048,生产指令S066247)的两台发动机非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
发动机铭牌及零部件上的商标系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
5.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A38-G9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为人民币63万元;
认定发动机型号为KT××××-G6A正品重庆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在合同签订日价格为人民币24.786万元. 6.被告人陶德兴的供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四川希力普公司中标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泉驿区意大利维龙龙泉××组,约定购买460KW的KT××××-G6A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一台、900KW的KTA38-G9的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一台,工程总造价108万元,因项目价格较低,他、杨春尧、王某1经过商议决定以55万元购买了两台重庆三柴发动机(发动机型号KTA38-G9,发动机编号41251048,生产指令号S066247;
发动机型号KT××××-G6A,发动机编号41255026,生产指令号S046296),然后运到东莞佳保公司进行组装成套再卖给四川国瑞建筑的,他还从网上购买并向四川国瑞建筑公司提供了重庆康明斯的随机资料。
其中KTA38-G9机器中冷器外壳没有标识,他就购买了一个重庆康明斯冷器外壳发到东莞佳保让刘某换了,还找人仿做了重庆康明斯铭牌,这两台设备的整个发动机是重庆三柴的。
7.证人杨春尧的证言,证实向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假重庆康明斯发动机组的项目他不知道,设备从何而来也不知道。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四川国瑞承建龙泉驿区安博物流园采购两台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组项目中,是陶德兴和对方老总谈的,合同价108万,约定重庆康明斯发动机,这两台发动机是陶德兴从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购买的然后让东莞佳保组装成套后交付给国瑞公司的,并要求佳保将重庆康明斯的随机资料和合格证一起给他们做好,然后由他们公司安装,安装过程中他、杨春尧、陶德兴都到现场看过。
这两台发动机是三柴全新机,合同履行中陶德兴才跟他和杨春尧说的。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他帮陶德兴组装了五台柴油发动机机组,是陶德兴在重庆三柴发动机公司买的,功率是500KW一台、480KW一台、900KW一台、800KW二台、300KW一台,组装成套时用到的发电机、水箱等部件是陶德兴指定购买的,他只收人工、代工费用,这几台机组组装过程中杨春尧有时候也会到厂里看,陶德兴从重庆三柴买的这五台柴油发动机都是有铭牌的,外观上跟重庆康明斯的发动机看上去没什么区别。
组装时他们不会对发动机的外观、标识进行处理,和他们公司联系业务和做决策的主要是陶德兴,杨春尧和王某1也到他们公司来看过。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陶德兴2017年向重庆三柴购买过发动机。
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证实2017年7月13日四川希力普公司与重庆三柴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5发动机;
2017年7月1日四川希力普公司与重庆三柴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9、一台SCTAA**-G6发动机。
2017年9月18日四川希力普公司与重庆三柴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重庆三柴公司购买一台SCTA**-G2A-TA发动机。
同时查明,被告人陶德兴于2018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春尧系于2018年9月25日自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德兴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目前未查证属实。
另外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资料,证实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设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陶德兴,监事廖艳娟(任期三年),股东两人陶德兴、杨春尧;
2014年5月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陶德兴、杨春尧、王某1三人。
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被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3.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陶德兴于2018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春尧于2018年9月25日自动投案。
4.辨认笔录,证实段某、刘某、易某辨认出陶德兴、杨春尧;
李某3辨认出陶德兴。
5、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部分发动机型号的正品发动机去向的情况说明。
证实发动机编号41231498、型号KTA38-G2的发动机于2015年11月25日销售到广州市番禹区××街××路××号;
发动机编号41255026、型号KT××××-G6A的发动机于2017年5月31日出口至索马里;
发动机编号41251048、型号KTA38-G9的发动机于2017年3月29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
发动机编号41198817、型号KT××××-G6A的发动机于2013年10月30日销售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行政中心区××路××路××;
发动机编号41242629、型号NTAA855-G7的发动机于2016年8月31日出口至巴基斯坦;
发动机编号41246603、型号KTA38-G5的发动机于2016年11月30日销售到湖北省鄂州市××镇正邦鄂州原种猪场;
发动机编号41246604、型号KTA38-G5的发动机于2016年12月6日销售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红安正邦永佳河猪场;
发动机编号41228164、型号KTA50-G3的发动机于2015年8月31日销售到东莞市××镇××屯工业区××路××号;
发动机编号41227102、型号KTA38-G5的发动机于2015年7月31日销售到广东省东莞××工业区;
发动机编号41219242、型号KTA38-G2发动机于2014年12月25日出口到印度尼西亚;
发动机编号41213288、型号KTA19-G3的发动机于2014年8月22日出口到越南;
发动机编号41218999、型号KTA38-G2A的发动机于2014年12月25日出口到印度尼西亚。
6.东莞市佳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股东股权变更信息等资料,证实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陶丽梅。
7.情况说明,证明陶德兴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目前未被查证属实。
8.关于对涉案发动机质量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对涉案柴油发动机进行质量鉴定,本省仅有四川质监局下属司法鉴定所有资质和鉴定能力,但经核实该部门相关人员,需对发动机进行拆卸进行质量鉴定,但涉案发动机使用者均不愿拆卸,故无法对涉案发动机进行质量鉴定。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出示的被告人的数次供述中内容都较稳定一致,证明内容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故对以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的内容,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发动机过程中,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先后多次以低价购买二手翻新发动机或者低价位、低档次的其他品牌发动机,并伪造铭牌、说明书等,冒充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予以销售进行非法牟利,销售金额达622.56714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行为时,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其行为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陶德兴系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决策、参与实施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应当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德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春尧系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在明知销售给四川蜀通建设集团的型号KTA50-G3的柴油发电机、销售给成都同源丝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柴油发电机系以次充好、以旧翻新的柴油发电机,为追求公司利润而放任、参与上述犯罪行为,金额达188.042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德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决策、参与实施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以主犯论处;
被告人杨春尧参与实施少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以从犯论处,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陶德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春尧主动到案,到案后虽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本院审理期间法庭辩论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陶德兴及其辩护人辩解KT××××-G6A、KTA50-G3这两台发动机都是贴牌机、新机,不是二手机,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陶德兴在与购买方签订销售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合同后,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故意购买其他价格较低的发动机并交由专业的发动机维修厂家对其进行组装,将原有铭牌打磨掉,伪造重庆康明斯铭牌和说明书等,然后冒充重庆康明斯发动机予以销售,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春尧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第四笔犯罪事实,只是在买设备的时候和陶德兴一起去过或者参与运输过,对发动机品牌、型号都不知道,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意见;
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陶德兴的证言均能一致证实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第四笔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陶德兴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春尧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三百一十五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 二、被告人陶德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一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起至2033年7月21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 三、被告人杨春尧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 四、对被告人陶德兴、杨春尧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崇 阳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苏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