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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灵星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20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灵星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灵星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204号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81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宁海县灵星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海洋村茅洋(自主申报)。

经营者:邬材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灵星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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