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204号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81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宁海县灵星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海洋村茅洋(自主申报)。
经营者:邬材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灵星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