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丽发新城**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GWR70X。
法定代表人田振民。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于同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
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证券、互联网资金及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0月22日本院派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丽发新城**1608进行了现场实地调查,未发现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
因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违反了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沙环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情况,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