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74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艳满,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艳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因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