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6364-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首层,经营者陈炳大,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