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977号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72959M。
法定代表人:田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地塘头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F79F4G。
经营者:张健桥,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10。
被告:张爱婵,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46。
被告: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BKBC2M。
法定代表人:康某1。
第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1D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89C。
法定代表人:银某1。
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张爱婵、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向其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原告逾期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