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34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汤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351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川,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五金旅游城****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07BKXH,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裴萍,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川、艾川、裴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诉讼中,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