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087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千秀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
经营者:王斌,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宁波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千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上海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