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6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大班老爷车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秦永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班老爷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