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00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春平水暖器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北街**。
经营者:李亚坤。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春平水暖器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