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90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易发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龙湖原著****。
经营者:吴长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易发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