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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宜城市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7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经营场所:湖北省宜城市西街**。

经营者:刘长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城市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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