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176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万记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附**。
经营者:万鹏。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万记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羊区万记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万记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