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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郁雪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执137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郁雪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郁雪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SWI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郁雪枝,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郁雪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执行依据(2019)鄂1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中没有依法向被执行人郁雪枝送达,该执行依据未产生法律效力,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符合强制执行立案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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