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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某与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12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晶某与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某;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2知民初4号原告:晶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经营者:潘林剑。

原告晶某与被告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晶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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