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2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钟琴良,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